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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学前教育立法探析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25

      美国是世界各国中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的国家之一,其崇尚法治的精神也充分体现在了教育上。随着一系列有关儿童早期发展和学习能力的研究的发表,儿童早期的学习潜力以及早期教育经验的重要性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学前教育阶段被看成是保障儿童后期学业成就的关键时期,因此,美国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通过一系列相关的立法得到了充分体现。       近三十年来,美国联邦政府正式颁布的直接针对学前教育的成文法案主要包括:1981年的《提前开始法》、1990年的《儿童早期教育与发展法案》等。此外,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有:1990年的《儿童保育与发展基金法案》、1993年的《全美儿童保护法》、1994年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2002年的《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等。       本文将通过对《提前开始法》及其修订案、《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中与学前教育相关内容的介绍,探讨美国学前教育立法的一些基本特点,并分析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美国学前教育相关法律的介绍       《提前开始法》及其修订案       关于儿童早期学习能力的研究证明,在影响儿童早期学习能力的各种因素中,以家庭经济地位为基础的家庭背景成为决定因素之一。低收入家庭儿童的发展水平在许多方面落后于中产阶级家庭的儿童。鉴于此,1965年,美国开始实施“提前开始”计划,主要面向未达到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主要是3~5岁)的低收入家庭儿童,向其提供免费的健康、教育、营养、社会和其他特定的服务以使这些儿童能充分发挥其潜能,提高其入学准备的水平。       “提前开始”计划实施后受到了人们的高度认可,一系列研究也证明该项目对于提高低收入家庭儿童的入学准备水平,缩小同中产阶级儿童的差距有较好的效果。为了更好地推动和规范该项目,1981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提前开始法》,对“提前开始”计划的拨款数量和款项的使用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对该计划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的评估、教师的聘用和培训等各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此后,在1994年、1998年、2003年、2005年和2007年,美国政府分别对该法案进行了修订以及重新授权,各年修订的内容主要涉及:拓宽“提前开始”计划的服务对象,提高对教师专业素质的要求和教育质量标准,加强对“提前开始”的管理等。对“提前开始”计划的财政投入是《提前开始法》及其修订案的核心内容:1981年,《提前开始法》规定联邦政府对“提前开始”计划的拨款为10.7亿美元;1995~1998年,每个财政年平均拨款35亿美元以上;1999~2005年,每个财政年拨款数额逐年增至70亿美元;2007年的修订案提出,联邦政府计划在2008年到2010年将拨款数额从73.5亿美元增至80亿美元。       《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       198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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