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系列专门针对或者涉及到学前教育的立法可以看出,相关法律的出台首先是根源于一些社会问题,如苏联人造卫星上天引起美国人对教育的反思。接着,相应的研究者会针对这些社会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了解这些问题背后的原因。如跨文化研究发现美国儿童在阅读、数学和科学领域都落后于其他国家的儿童。这些研究结果正是美国相关法律出台的直接推动力,《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等都是基于这些研究发现,试图利用立法的形式解决这些社会问题。
因此,相关的研究为学前教育立法提供了依据。正是因为相关研究在学前教育立法中的重要意义,联邦政府通常又”会在法律中用拨款的形式鼓励研究者在一些政府希望了解的问题上进行深入的研究。如《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中规定,联邦“通过拨款以支持国家儿童早期发展与教育研究院的研究与发展”,且联邦每年应以“不少于150万美元的资金支持其全方位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推广、开发活动”。由此可见,学前教育立法也是学前教育研究的保障。
可操作性强
法律真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前提之一是法律的可操作性,“教育法律的可操作性,指教育法律文本中的条款规定具有明确:限定、具体要求和步骤安排”。[5]纵观美国的学前教育相关法律,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可操作性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美国学前教育相关立法都是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立法,通常涉及的问题较小,但却详细地规定每一条的内容,操作性较强。如《提前开始法》及其修订案是专门针对低收入家庭儿童早期教育问题的法律,为了保证拨款能确实用于低收入家庭儿童,该法对资助的对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如1994年的修订案中规定资助的儿童必须满足:家庭经济收入低于贫困线,或者家庭没有能力进行儿童的养育,是社会的潜在被资助者。正是因为有针对性且详尽地对涉及的问题进行了规定,“提前开始”计划的负责人开展项目的每一步都有法可依,从而使得联邦政府拨下来的资金能真正让低收入家庭儿童受益。
第二,规定清晰明确。这尤其体现在拨款的金额以及资金的使用方式上。“从本质上说,美国的教育立法完全就是一部拨款法。”[6]拨款的数量都是用明确的金额表示,如《提前开始法》及其修订案中都对未来几个财政年中对“提前开始”项目的拨款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规定具体资助哪些内容,怎么分配这些资金,怎么申请到这些资金,怎么使用,怎么监督等。各州政府或者各种教育机构为了获得这些经费资助,进行教育改革和发展,就不得不接受立法中的这些规定,这样联邦政府的教育立法就能真正发挥效用。此外,对资金数额和使用方式的明确规定还可以尽可能地避免资金的管理不善和滥用的问题。
美国学前教育立法存在的问题
根据美国宪法的精神,参议院和众议院通过法案后需要请总统签署,这时候法律还仅仅是“授权案”,即“有权实施”,法律能不能真正得到实施,还需要根据授权进行拨款,首先是总统拟定拨款草案,再逐步移交至白宫、众议院、拨款委员会、参议院审查,最后才将预算拨款案送交总统签署。这就是从“授权案”到“拨款案”的过程。[7]
“授权案”与“拨款案”相分离是影响美国教育法治效力的主要问题之一,也是美国学前教育立法的主要问题所在。从“授权案”到“拨款案”,中间任何一个过程出现问题,就会影响到拨款项目或该项目的拨款额,使最初的拨款设想没有真正得以实现。虽然美国总统签署后的教育“授权案”一般都能得到经费的支持,但并不是每一个项目都得到了拨款,也不是每一个项目得到了足额的拨款。这样,项目是否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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