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十几年来,德国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这些条例和法规,不仅进一步规范了学前教育机构,同时也保障了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本文根据德国的立法实践,阐述和分析了德国如何通过立法手段推动学前教育的发展。 德国学前教育的基本法律框架 在德国,学前教育在法律责任和组织上都属于儿童和青少年福利事业,而不属于正式的教育系统。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学前教育的立法权属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只有执行权,因而对于学前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就是州政府和市立政府的责任。 德国政府于1990年6月通过了《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前民主德国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这项法案,前西德则于1991年1月1日开始执行。该法案对儿童在学前教育机构中的发展情况、对不同类型儿童的支持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父母对儿童的教育责任,而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只是父母教育责任的一种延伸和附属。之后,基于《生育和家庭福利法案》的框架,《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于1992年7月被修订,并在各地被无条件执行。修订后的法案要求:凡是6岁以下的儿童,都有权进入相应的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要对儿童进行教育和保育,与家庭合作教养儿童,促进儿童的发展。 就学前教育的管理而言,《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的影响力相对较小。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形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等问题,该法案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德国的社会现状,如低出生率、独身子女家庭增多、人口老龄化等,促使政府需要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因此,德国联邦政府又对《儿童和青少年福利法案》进行了改革,于2004年2月颁布了《托幼机构拓展法案》,并于2005年开始实施。 《托幼机构拓展法案》更关注3岁以下儿童的入托需要。该法案中提出,为了满足家长和儿童的需要,到2010年将完成对日托机构“向下”延伸的工作,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更多的入园席位。 《托幼机构拓展法案》的根本目标是:第一,到2010年,建立23万所全日制托幼机构,服务对象为0~6岁儿童;第二,对儿童进行早期教育,发展儿童的能力,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第三,为家长提供多种学前教育的服务形式。为了达成这些目标,市立政府将每年从联邦政府处获得1.5亿欧元的资金,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以立法手段规范学前教育机构 为了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德国在已经推行的学前教育法案中,对学前教育机构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种类 德国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岁,基于这项法律规定,德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大致分为三类。 1.托儿所:招收0~3岁儿童,主要为全天工作的父母照看儿童。 2.幼儿园:主要招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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