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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家长权利,促进家长参与——来自美国学前教育法的启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8

      [摘  要]  家长是幼儿第一任而且最持久、最有影响力的教师,是儿童发展的重要他人。家长引导和帮助幼儿学习与成长,会对幼儿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美国学前教育立法中尊重家长权利,促进家长参与的规定主要有以下特征:尊重家长对学前教育的知情权;保护家长对学前教育的选择权;重视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决策权;明确规定开展各类学前教育家庭服务与培训,并提供投入和相关条件的保障。这对促进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立法保障家长权利、增进家长参与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  美国学前教育法;家长权利;家长参与       在当今大教育观的视野下,学前教育不仅包括幼儿园教育,而且应吸纳家庭、社区等力量,成为各方面力量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全方位、一体化的教育,为儿童发展提供最优质的环境,从而促进儿童的潜能获得更充分的发展。其中,家庭对儿童成长的影响十分重要。家长是子女最主要的教育者,是幼儿第一任并且最持久、最有影响力的教师,是儿童发展的重要他人。研究与实践证明,家庭具有直接或间接影响儿童学习与成长的多种决定性因素,家长参与对年幼儿童学习与成长的引导和帮助,对儿童认知、语言、情感、行为、态度、社会交往和人格等许多方面的发展及其终身成长都会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随着家长认识的提高和教育民主化进程的加快,家长对自身参与儿童发展、儿童教育的要求愈益增多,例如对接受子女的教育机构之目标、内容、方式、过程等的了解、参与、指导、管理、决策、监督等权利获得的要求日益强烈。家长参与儿童发展,与机构教育协调一致,不仅有助于为儿童的发展构建和谐一致的教育环境,促进儿童积极健康的发展,而且能有效地保障家长的教育权利。因此,当今世界上幼儿园与家长合作已成为许多国家和地区幼儿教育改革的重要主题与趋势,美国、英国、德国、法国、芬兰等国都将促进家长参与、积极开展幼儿园与家长的合作作为其教育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1]       美国是世界上公认学前教育发达的国家之一,随着诸多学前教育项目的开展及相关科研成果的出现,美国政府愈益意识到家长参与儿童成长和教育的重大作用。近年来,联邦政府颁布了多部教育法,如《提前开始法》(HeadStartAct,1981)、《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199D)、《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Goals 2000:Educate America Act,1994)、《早期学习机会法》(Early Learning Opportunity Act,2000)、《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No Child Left Behind Act,2001)和《入学准备法》(School Readiness Act,2003)等,在保障学前教育应有的地位和发展时,特别对家长参与学前教育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美国学前教育立法中关于“家长参与”规定的主要特征       家长参与是家长将自身及家庭的教育资源向儿童教育领域投入、倾注的活动,[2]它有助于家庭和机构教育资源的融合,为儿童发展优质环境的获得提供充足的保障。此外,家长也是儿童主要的养护者和教育者,是推动儿童发展最具动力性的因素之一,参与教育是其基本权利。在此方面,美国国会与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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