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了充分的重视。
(一)尊重家长对学前教育的知情权
知情权是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主要权利之一,也是获得教育选择权、决策权、监督权的基础,学校有义务、有责任向家长提供与儿童在教育机构中成长和发展相关的教育信息。此外,儿童进入教育机构后,并不意味着教育责任的绝对转移,家长仍然负有教育子女的任务,因此十分有必要了解与儿童相关的教育信息,如教师资质、教育内容、教育效果等。只有这样才能帮助家长及时掌握儿童的发展状况,并且从家长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帮助和指导,形成教育的合力。在美国目前的学前教育法律中,对家长此项权利给予了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第二编第203条规定,[3]国家教育目标领导小组每年要起草并提交给总统、教育部、国会相关委员会及各州州长一份国家报告,内容包括美国实现国家教育目标的进展情况以及联邦、州和地方政府为促进该目标实现而应该采取的措施,同时这一报告要以通俗的形式呈现给公众,特别是每位儿童家长。从国家报告的内容来看,它包括了较宏观的国家教育信息,家长可以从中了解整个国家的教育发展概况,从而可以在联邦、州或地方政府为实施具体目标而采取行动的过程中进行监督,或者提出发展建议,表达自己的意愿,这不仅有利于教育目标与行动的完善,也有助于家长自我价值的发挥和成就感的获得。这种信息公开化的做法是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无疑会增加家长参与教育的热情。《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第五编从多个方面规定并扩大了家长对其子女所接受的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的知情权,家长依据该法有权获得关于子女学习状况、教师资质状况、子女所在学校教育质量状况等方面的信息。[4]该编明确规定地方教育机构应依法开展家长参与项目,并且在计划和实施家长参与项目的全过程中,均应与家长开展有意义的协商讨论,使家长对教育项目充分知晓。与《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相比该法使家长获得更多与其选择的学校相关的信息,如教师资质、教育教学质量,甚至包括参与项目的内容、活动程序等。该法为家长获得更多子女教育信息提供了法律保障,“家长有权知道学校在发生什么事情,通过这部立法他们的知情权已被正式化”。[5]“提前开始”项目是美国重要的学前教育项目之一,它牵涉到无数儿童和家庭,对已经参与或有愿望参与该项目的家庭来说,其家长渴望对“提前开始”有全面的了解。联邦政府充分理解幼儿家长的这种知情需求,并适时立法对这种知情权予以保障。2003年《入学准备法》第106条即规定:[6]“健康与人类服务部要在每个财政年度发布一份总结报告,公布对提前开始部门执行情况和质量改进计划实施情况的审议结果。这份报告要通过适当的方式——通过公共部门发放或在互联网上发布——提供给参与该项目儿童的父母。”通过这一规定,家长可以了解儿童参加的提前开始机构的质量与水平,对其基本状况有较为客观的评估,进而可以对这些机构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建议,或者考虑重新选择教育机构,这一做法既保障了儿童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上述机构教育质量的提高。
美国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种类和功能多样,而选择适合自身家庭状况和儿童发展实际需要的幼教机构对于家长而言不仅是必需的,而且是必要的。因此,美国学前教育法律对家长知情权的规定不仅保障了家长应有的权利,而且适应了家庭对教育的实际需要,其结果是赢得了家长的欢迎和支持,并促使幼教机构从家长和儿童的需求出发进一步努力改善服务、提高教育质量。此外,家长知情权的获得也为其教育选择权的获得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保护家长对学前教育的选择权
选择权是家长参与儿童教育的主要权利之一。在美国,家长为子女选择教育机构是其自由权利。该权利的实现有助于促进学校间的竞争,为刺激和推进学校内部变革提供动力,因为家长是促进教育发展最重要的力量,而在选择权的帮助下,家长能保证其子女尽可能得到最好、最有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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