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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家长权利,促进家长参与——来自美国学前教育法的启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8
效的教育。[7]       美国学前教育法律对家长的选择权给予了充分保障。《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第9858条明确规定,[8]接受相关资金的州要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展多种保护家长选择权的活动,如,为公众提供广泛的与儿童保育相关的教育,通过资源推举服务改进儿童保育的质量,增加父母的选择等。此外,还要通过收集并发布有关教育的信息,帮助家长作出更多更明智的儿童保育选择,从而达到改进儿童保育质量的目的。在《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中,第五编“促进家长的选择与革新计划”是该法的重要部分,也是其特色之一。其中第1001条明确提出加强家长的教育参与及其子女的转校选择权,其目的是促进家长的选择,改进教育质量。该计划主要通过创建特许学校、整顿同类拨款项目、扩大择校权等来实施,它从多个方面扩大了家长对其子女教育的选择权,并以法律形式确认家长为其子女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特别是为低收入父母的选择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依照该法规定,公立幼儿园、中小学均可获得联邦政府提供的贫困基金,用于帮助低收入儿童的转园或转校。例如,当某公立中小学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改进”校时,父母就可为其子女转园或转校,或免费继续就读该校,如果该校一直表现不佳,家长就将一直拥有这种选择权。此外,2003年《入学准备法》第643条在家长的选择权方面也明确规定,允许父母为其孩子选择学前教育项目。       由此可以看出,美国非常重视保护家长对子女教育机构的选择权,并在多部联邦法律中做出了明确规定。从目前美国幼儿园和中小学发展状况来看,无论公立还是私立的教育机构,普遍重视家长作用的发挥,鼓励家长参与儿童的成长与发展,并在机构内部提倡绩效责任制度,努力改进教育质量,这与美国政府与国会立法并依法保障家长的教育选择权有密切的关系。       (三)重视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决策权       家长拥有教育决策权,是其他所有权利的核心体现。[9]家长教育决策包括对教育机构的各项管理制度、师资聘任与考核、教育内容和目标设置等的意见参与和最终审核,其主要内容关乎儿童受教育的主要方面及其质量和效果。家长在子女发展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经验和体会,而且不同的家长具有不同的教育背景和专业特长,因此,在教育决策过程中吸纳家长的力量,听取家长的意见,不仅可以促进教育管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而且有助于教育机构切实从儿童成长出发,对儿童的培养与发展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       1981年《提前开始法》第9837条即明确提出“提前开始部门的权能之一是让父母参与决策”,[10]并规定“提前开始部门要制定有效的程序,使父母能直接参与与其利益相关且影响项目品质的决定,并定期参与此类项目的实施。”该法条不仅明确了家长参与儿童教育的权利,而且意味着项目发展的好坏不仅是提前开始部门方面的责任,也与家长参与儿童发展的决策密切相关,从中可以看出美国对家长地位与角色的重视及切实的法律保障。为促进儿童的入学准备,该法还规定提前开始部门要帮助家长理解学校,并与教师和其他学校工作人员交流、合作,以保障父母参与与其孩子教育相关的决定,并持续地参与儿童的教育。此外,《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第一编关于父母参与的目标之一即幼儿园与学校要积极地支持家长参与学校教育决策。《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也明确规定各州教育部门要引导家长更多地参与幼儿园与学校规划、审查及改进学校教育规划及质量等方面的决策活动,并为家长参与教育决策提供更多的机会,例如在儿童教育项目的设计中,家长可以参与其中,与校方一起设计并共同决定最佳的适合儿童发展的教育项目。为帮助适龄儿童通过早期情感与社会发展服务项目做好入学准备,该法第5542条明确规定,学校必须保证参加该项目的学生家长参与教育服务的设计和实施,从而充分发挥家长在儿童教育决策中的作用。       在教育决策中发挥家长的作用,听取家长的意见、建议或构想是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较高层次,在美国学前教育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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