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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家长权利,促进家长参与——来自美国学前教育法的启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8
育需求;加强家庭与教育机构的联系,促进学前儿童的发育和进步”,并由联邦教育部对该中心提供经费或实物资助。该法还鼓励州和相关实体发展并扩展父母和儿童早期教育项目,如“家长作为教师”(Parents as Teachers,简称PAT)。该法鼓励设立更多的PAT中心,向设立和运作PAT项目的州和相关实体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其第1011条明确规定1993财政年度对PAT项目的拨款为2000万美元,在1994-1997年保证每一财政年度均有如数的拨款。《早期学习机会法》第9407条规定,[11]为帮助家长和看护者提高教育能力,州领导部门和地方委员会要确保开展相关工作所需款项。此外,《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第1231条规定,为开展“同一起跑线”项目,促进家长识字;增进全国低收入家庭的教育机会,2002财政年度授权拨款数额为2.6亿美元,在随后的五年内(2003年~2007年)每个财政年度均保证有如数的拨款用于该项目。第5242条规定,获得拨款的相关教育机构应为转学的学生提供服务及有关资助,资金的具体分配包括:计划和设计转学项目的费用;学生转入公立幼儿园和中小学所需交纳的转学费用;部分公立幼儿园和中小学转学所需要的增容费;使学生及其家长了解该项目信息而开展活动所需的费用等。该规定一方面扩大了学生及其家长的教育知情权与选择权,另一方面也对其具体实施层面的资金资助做出了切实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儿童及其家长知情权与选择权的实现。第5563条则明确规定,要保证每个财政年度至少将该拨款的30%用于建立、运作或扩大“家长作为教师”项目、学前儿童家庭辅导项目,或其他早期儿童家长教育项目。这些规定在很大程度上使家长参与儿童教育所需的指导、服务和培训具备资金保障,从而有力地帮助家长提高了教育水平,并更好地促进儿童发展。       二、对促进我国幼儿家长参与学前教育及其政策法规建设的思考与启示       (一)高度重视家长在儿童早期发展和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家长是儿童最主要的教育者,是儿童的启蒙教师,是儿童生活中最早的重要他人。”[12]研究表明,家长参与儿童成长与早期教育对儿童从学前到高中期间的学习状况及其成绩有积极的影响,有助于提高儿童阅读和数学成绩,提高学生毕业率,同时有助于学生潜能的开发和动机的激发,提高学生和家长对学校的满意度等。[13]2000年美国国会的调查研究表明:增加家长参与是儿童长远发展的关键,家长参与“父母作为教师”(PAT)项目的儿童在学业成就评价中认知能力、语言能力和社会技能等都有所增加。美国学前教育立法对家长参与的高度重视正是这一认识的直接体现。       在我国,由于传统文化、观念、受教育水平等的局限,不少家长认为把孩子送进教育机构后,孩子的教育和发展就是学校的责任和任务,或者即使认识到家长仍然对其子女负有教育责任,也常常处于被动地位,主体意识不强。这种普遍存在的滞后的教育观念是阻碍家长参与、积极主动与学校合作和交流的主要障碍。因此,我们要从多方面展开努力,帮助家长认识到他们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在其子女成长和教育中举足轻重且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使其更加明确作为家长对于子女教育的责任与义务。另一方面,早期儿童教育机构必须与家长主动合作、形成合力,以创造一个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环境,同心同力,更好地促进儿童的发展。       (二)加强家长参与学前教育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       教育作为准公共产品,具有促进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的双重属性,无论从其作为公共产品还是作为私人产品来看,家长均有权参与有关其子女的教育,获得包括学校教育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监督权和评价权等在内的基本权利。就我国现状而言,儿童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还十分薄弱、有限,呈现被动性、边缘性和随意性的特点。家长权利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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