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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家长权利,促进家长参与——来自美国学前教育法的启示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8
乏法律和制度保障,其权利随学校主观决定;家长和学校不是地位相等的权利主体,前者受后者的规定和限制;家长权利处于权利的边缘位置,尤其突出地表现在家长缺乏儿童学校教育及有关事务的决策权。[14]这种对家长参与教育基本权利的忽视,显然不利于学校管理的完善、教育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也是与我们建设和谐、民主的社会目标相违背的,因此,在目前我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大背景下,实现教育权利的归位,加强和保障家长参与教育的基本权利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从我国现有的学前教育法规来看,对家长参与儿童教育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十分薄弱,只有个别法规有零星的关于家长参与的条文,主要是1979年教育部颁布实施的《城市幼儿园工作条例(试行草案)》、1989年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1991年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1996年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和2001年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从其相关规定来看,对儿童家长的地位与作用的认识在逐步地深化,家长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资源正逐渐为人们所关注与认识。然而,我国这些相关法规中关于家长参与的规定内容单薄,且缺乏细则,层次较低,不能构成良好的政策与法律支持保障系统。因此,非常有必要通过制定层次较高的法律法规,如一部国家层次的《学前教育法》,在其中明文规定家长参与儿童教育的权利,包括其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和决策权等,明确家庭与校方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使这些规定进一步明确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使家长参与儿童教育的权利成为法定的权利,这样既使人们真正意识到家长参与教育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助于家长明确参与教育不仅是其权利,也是其不可推卸的责任与义务,从而更好地发挥和利用家长的教育作用与价值,[15]更好地促进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幼儿家长的相关教育培训和支持服务       目前,在我国学前教育实践中,家长对机构教育的参与还处于表浅水平,参与度不高。其中重要的原因是家长方面存在着一些阻碍参与和沟通的障碍,比如家长对自身在儿童成长与教育中的作用认识不足,重视度不够;缺乏参与的主动性与教育能力,自身受教育水平较低、缺乏自信;受工作与家庭状况的困扰,无暇顾及,以及对学校需求、政策及协助学校工作的方法掌握有限等。因此,要在学前教育中发挥家长的作用和价值,使家长能够真正深入地参与机构教育,必须从改善家长教育观念、提高家长教育能力和水平着手,为家长提供学前教育相关方面的培训、咨询及其他支持服务。一方面,学校和教师应为家长参与创设和提供多种条件与机会,如办好家长学校,帮助家长获得儿童发展和教育孩子的实际知识,提高教育能力和策略,增强教育孩子的自信心。学校和教师还要鼓励家长发现自身的优点和特长,在参与儿童教育的过程中通过运用自己的资源不仅帮助其子女发展,而且也为学校发展做出贡献,这有助于家长获得价值感,进一步增强自信心和参与教育的热情。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要为家长参与学前教育提供资金、场地和人力等方面的支持,特别是要与学校、社区或科研机构合作发展和开展高质量的家庭培训与教育项目,[16]为家长了解其孩子的发展状况、教育发展需要和活动创造机会,为提高家长的教育能力与改善教育行为创造机会。此外,政府应该为项目的正常开展提供技术、专家、资料等方面的支持。其中最重要的是要保障充足的资金,为家长提供各种资源与服务,特别是为其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机会和咨询服务,对其在教育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提供援助,并保证服务与援助的及时性和质量等。最后,政府还应该通过电视、网络等现代技术与传媒工具建立一个能促进各种教育信息、资源相互交流的网络系统,以方便快捷的方式为家庭提供儿童教育的信息、咨询和培训等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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