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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日韩幼儿教师任职资格及职后培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8
度非常完善。《地方公务员法》规定:教育公务员“为完成其职责,必须经常致力于研究和研修”。《教育公务员特例法》中也指出:“必须给予研修的机会。”为此,日本政府不断完善进修设施,开辟进修途径,如在职的幼儿园教师可以脱产或不脱产到大学深造,参加有课程认定的大学函授教育,参加文部大臣委托大学进行的学分认定测验等。另外,幼儿教育研究组织还经常举办各种讲座、交流活动等,全面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       对幼儿园教师的职后培训,韩国制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不同的岗位有不同的要求。主要有:资格培训,为教师晋升级别而开设,教师通过培训可以获得相应的积分;一般性培训,用以扩展教师在教育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整体知识;调整性培训,专为新教师而开设的上岗培训,让年轻教师尽快适应岗位工作;提高性培训,全面提高幼儿教师的骨干力量。       三、分析与建议       通过上述三国幼儿教师人职资格、职后培训等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出:       严格的教师资格证要求,使美日韩拥有了一支非常出色的幼儿园教师队伍,这是促进其幼儿教育事业不断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根本保证。值得一提的是,日本在幼教师资队伍中男女性别比例上所做的合理调配。日本早在1990年就已有6138名男教师,占6.3%,其中任园长的占园长总数的48.6%,任副园长的占其总数的10.5%,这是其他国家很少有的现象。       日本和韩国公立幼儿园的教师都是公务员编制,工资待遇受到政府的保障,幼儿园教师的收入和社会地位相对较高,教师这一职业受到全社会的羡慕。       美日韩三国,对于幼儿教师的职后培训都有严格的规定,与教师晋升级别(职称)或聘约密切相关,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现,显示出这一规定的刚性。我国虽然也有教师继续教育的政策,规定了不同级别的教师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课时数,但只停留在政策层面,实践中,继续教育与教师的聘约几乎无关,导致教师对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不高,甚至走过场。       通过上述分析,对我国幼儿教育及其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幼儿教师编制,可以学习日本和韩国的做法,让公办幼儿园的教师享受公务员的待遇。我国现行的《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尚停留在理论层面上,事实上,幼儿园教师的收入远远不如公务员,农村幼儿教师收入差距更大。如果将幼儿园公办教师纳入公务员体系,他们的收入将会稳步提高,既有利于农村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又有利于农村幼教质量的提高,更利于农村幼儿的发展。       2.近几年来,我国幼儿教师的职后培训已经全面铺开,各地都有幼儿教师培训中心,但培训的课程没有统一的规范,很多内容已经非常陈旧,严重脱离幼儿园现行的教育教学实际,完全不能解决幼儿教育的实际问题。这一现象亟待改变。       3.我国的教师资格证制度已试行了多年,对幼儿园师资质量的提高,起到了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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