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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学前教育的立法实践
作者:中国学前…    文章来源: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10

 

   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奠基阶段,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关乎基础教育的普及与质量,关乎国民素质的整体提高,政府在其发展过程中理应担当重要职责,扮演不可或缺的宏观调控的角色。通过立法规定、明确政府在发展学前教育事业中的职责是政府职责能够真正得以实现的有效保障。其中,美国在学前教育立法实践中的经验值得我们关注,它对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特别是通过相关立法明确和强化政府职责具有重要启示。

一、美国通过立法强化政府的职责

(一)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史无前例

  政府职责的切实履行与不断强化的重要前提就是,政府要深刻认识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可以说,美国各级政府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是明确的,特别是近年来,立法中体现的美国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可谓史无前例,相关立法及其修订案频频出台, 包括 80 年代的《提前开始法》( Head Start Act )、《家庭援助法》( Family Support Act ); 90 年代的《儿童保育与发展固定拨款法》( 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 )、 《全美儿童保护法》( National Child Protection Act )、《 2000 年目标:美国教育法》( Goals 2000 : Educate America Act ),以及近几年新制定的《儿童网络保护法》( Child Internet Protection Ac t )、《早期学习机会法》( Early Learning Opportunities Act )、《不让一个儿童落后法》( No Child Left Behind Ac t )和《入学准备法案》( School Readiness Act )等。尤其是 《 2000 年目标:美国教育法》, 位于该法确立的美国八大教育目标之首的就是发展学前教育的目标, [1] 从中可见美国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

  与此同时,各州政府对发展学前教育也越来越重视,并通过加紧出台相应法规来强化政府在学前教育发展中的各项职责。俄克拉何马州有 90% 以上的 4 岁儿童接受学前教育,该州同时也是全美能够为所有 4 岁学龄前儿童提供自愿参加的全免费公共学前教育的三个州之一(其他两个州是乔治亚州和纽约州)。 [2] 这样的成绩首先应该归功于俄克拉何马州政府对学前教育的重视,该州先后于 1990 年和 1998 年通过了两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学前教育法。一部是 1990 年俄克拉何马州议会通过的一项教育改革法案,旨在使所有贫困家庭的 4 岁儿童都能够接受公立学区内的幼儿园教育;另一部则是 1998 年 5 月由该州州长签署的一部重要法案,该法授权俄克拉何马州所有公立学区通过获得州政府资助的途径开展面向 4 岁儿童的免费学前教育。 [3] 可以说,无论是联邦政府,还是州政府都对学前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提高整体国民素质、提升国际竞争力中的意义与价值有着越来越清晰的认识和前所未有的重视。

(二)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调控不断加强

  尽管各地方学区、各学校与学前教育机构在学前教育事务中具有很大的自主权与灵活性,美国各级政府、特别是联邦政府对学前教育的宏观调控仍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 [4] 一个突出表现就是 联邦政府加强了对学前教育的干预,以法律形式重塑了其在教育总体目标制定、教育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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